湯家驊:欲加之罪
美國以特區發出全球通緝令「遏制」居美在逃者之行動及言論自由為由,制裁包括律政司長在內6 名中港官員。有朋友慨嘆這是欲加之罪,何患無辭?這說法不無道理;稍有知識的人也不難看穿那些制裁背後的所謂理據,實是子虛烏有。
美國不願執行特區的通緝令,這通緝令對在逃者而言可說是毫無威嚇力。假若這些人一旦離開美國,美國則無權過問其他主權國家是否願意執行通緝令或對此說三道四。通緝令涉及的,是試圖顛覆及分裂國家行為,與言論自由根本風馬牛不相及,而通緝令針對的,乃是在逃者在港期間所作出的行為,這與美國何干?
美國的國安法和特區的國安法最大分別在於美國國安法專注防範境外勢力破壞美國安全,而特區的國安法主要針對的,是包括特區境外勢力透過誘導及支援區內人士進行的顛覆政府及分裂國家行為。美國國安法針對是境外人士,特區國安法針對的卻是境內人士;但這並不代表所有境內人士的合法自由和權益受到國安法影響或限制。事實亦證明在港人士的言論自由無絲毫限制。
把傷害自己國家安全的行為視為罪行,但卻視損害其他地區或國家的安全為個人權利和自由,是指鹿為馬、欺世騙人的謊言;特區政府對此以「嗤之以鼻」來回應實也不為過。
最重要的是,通緝令代表有表面證據顯示有人可能干犯了嚴重罪行,須接受法庭審訊。逃避法庭審訊很大可能是畏罪而逃,為何有人非但不尊重法治反而會試圖懲罰及威嚇執法者?自己不尊重法治便罷了,為何要制裁其他尊重法治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