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法的保釋問題

大公報 | 靜思明路 | 湯家驊

不明白為什麼香港有些人不認為危害國家安全是一種嚴重罪行;也不明白為什麼有人把國家安全和國家利益分開,認為損害國家利益,例如呼籲外國勢力制裁國家與國家安全無關,是沒有問題的。這些看法不只是無知,更是危險。我們只需放眼一看,便發現差不多所有國家都嚴肅對待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最高刑罰一般是死刑或終身監禁。單從刑罰而言,這已是與殺人、放火、綁架、搶劫等無異,均是最嚴重的刑事行為。試想想,損害他人身體是大罪,哪有損害整個國家不是大罪之理?

至於損害國家利益,我們只需看看,美國只要聲稱要防止損害國家利益,便隨意制裁這個、制裁那個,禁制這樣、禁制那樣。英國亦有《國家安全投資法》和《國家安全法》,這些法例針對的也是損害國家利益的行為。那麼香港為何有人認為損害國家利益不是有損國家安全的嚴重刑事行為?

正正是這樣,理論上危害國家安全或損害國家利益之行為的保釋門檻應一般比其他罪行為高。你可有聽過被控殺人、放火、搶劫的疑犯可以隨便獲得保釋?儘管如此,香港國安法並沒有就保釋有關條文訂下特別嚴苛的要求。首先,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一般法律適用程序適用於國安法和犯罪嫌疑人可以申請保釋;唯一分別是第四十二條規定法官需要有充分理由相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才得准予保釋。大家應該可以理解這要求是重要的。殺人犯不容保釋,以免給他機會再殺人,那麼涉嫌違反國安法的犯罪嫌疑人為何可以隨便獲保釋,繼續危害國家安全?

特區國安法遠比英國國安法寬鬆

理論上未被起訴,但被懷疑有可能危害國家安全的人,法律也應盡量要求確保這些人不會繼續危害國家安全。在英國國安法下,只需政府懷疑你有可能危害國家安全,便可在不經審訊下拘留長達五年,其間不准使用金融服務和電腦手機。回看香港國安法實施細則附表二,只是要求受調查者不得離開特區六個月至九個月;香港國安法相對而言怎能不算是要比英國國安法遠為寬鬆?

不但如此,在附表二下,受調查者可以申請豁免而離開香港。最近周庭事件便是一個最好例子。如果被指控干犯國安法的被告人不能獲得保釋,是為了避免被告人再進一步危害國家安全的話,那麼懷疑涉嫌干犯國安法受調查者,理應也有需要避免受調查者繼續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禁止受調查者離開香港是為了若他繼續進行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話,警方可以即時再拘捕他,甚至提出檢控;假若受調查者已離開了香港,並繼續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警方執法時便將遇上極大困難了。

防範繼續危害國家安全

事實正是這樣。大家應該看到,有涉嫌違反國安法的嫌疑人獲准保釋後棄保潛逃,在海外不斷高調繼續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當局批准有關人士保釋,卻被對方利用作進一步危害國家安全,這豈非與制訂及實施國安法的目的背道而馳?

沒錯,我們必須在維護國家安全、個人自由和權利間尋找一個合適的平衡;但這平衡不能、亦不應建基於容許繼續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上。我們不能動輒以國安法之名調查持不同意見的人,這樣只會令一些人加深對國安法的偏見;但當已有證據證明某些人可能已危害國家安全,那麼法律的精神便是要確保這些人不會、亦沒有機會繼續危害國家安全。英國處理的方法是把這些人拘留最長五年之久。香港特區是法治和尊重人權的地方,我們不會跟循英國的嚴苛處理方式,但亦同時必須制定及實施一套有效防止國家安全受損的法律程序。因為維護國家安全,人人有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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