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憲法應列法律必修課程

大公報  | 靜思明路 | 湯家驊

回歸後,香港特區其中一個最引起社會熱議的話題應算是「人大釋法」了。香港有些人,包括法律界不但對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職能和權力認知不深,甚至連對國家憲法和「一國兩制」的關係亦存在相當程度的誤解。有法律界人士甚至曾公開聲稱,國家憲法在「一國兩制」下並不適用於香港,或與香港無關。這些誤解對全面準確貫徹落實「一國兩制」構成相當程度的挑戰。

特區缺乏處理憲制問題經驗

對國家憲法認識不深,甚至存在誤解的原因是有其歷史背景的。回歸前,在港英政府管治下,香港人沒有面對憲制問題的經驗。彼時香港沒有「憲法」,英國本身也沒有成文憲法;回歸後,我們一夜之間重回祖國這個有憲法保障的大家庭,我們更有一份名為《基本法》的憲制性文件。在「一國兩制」下,當出現一些與憲制有關之爭議時,我們應該如何面對和處理?這正是問題的癥結所在。

從根本原則來看,特區面對的一些挑戰和矛盾,或多或少也與我們的法制有關。《基本法》容許我們在「一國兩制」下繼續行使普通法。在普通法國家中,所有憲制問題均歸由一般法庭處理;英國如是,美國也如是;但在大陸法國家中,憲制問題一般而言並非由一般法庭處理,而是由一些具有相當政治色彩的特別法庭,有的被稱為憲制法庭,有的被稱為憲制委員會所處理。無論名稱為何,這些都不是一般的法庭。舉例,在法國,憲制法庭成員包括前總統;明顯地,不是所有總統皆是法律專業人士,所以法國憲制法庭的法官並不全是由法律專業人士出任。在意大利,憲制委員會是由議會選舉出來的,因此受議會影響程度相當大。從這角度看,大家可能開始明白人大常委會在憲法上的位置和職能是什麼。

法律界要加深對憲法的認識

全國人大常委會是全國人大這一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常設機關,國家憲法亦賦予人大常委會解釋憲法的權力。留意這是一種立法解釋權而非司法解釋權,分別是立法解釋是建立一般原則性的法律,適用於所有情況;司法解釋是處理法庭面前訴訟雙方的權益與勝敗,因此可見兩者分別是相當大的。

從特區的角度來看,大家可以理解立法會和法庭的分別,人大常委會的工作和職能正正是接近立法會多於法庭。因此人大常委會在行使其憲法解釋權時,並不會干預任何司法審判,亦因如此,更不可能影響香港法治;相反,香港法庭需要跟循及引用立法機關所訂下的法律,同樣道理,亦應跟循及引用人大常委會所作出的憲法解釋。

說到這裏,大家可能會開始理解,要全面準確貫徹落實「一國兩制」,確實應加深我們對國家憲法和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運作和職能的認識。可惜,直至今天,本港三間大學的法律系在這方面仍只是拖拖拉拉,並沒有嘗試名正言順地把國家憲法列為必修的法律課程。從另一角度看,香港特區是國家的一個重要城市,我們的大學無論在國家排行榜上或世界排行榜上均位居高處。既是如此,為何我們過去這麼多年也出不了一個能與內地其他大學互相輝映之國家憲法專家?

有些人可能認為要求一般人深入了解國家憲法是不太符合實際情況,但為何至少我們的律師卻對國家憲法認識仍是如此不多,甚至存在誤解呢?筆者深信,要全面準確貫徹落實「一國兩制」,法律界對如何深入了解國家憲法確是必須快馬加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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