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島日報 | 慎思而行 | 湯家驊
對不少人而言,2003年23條立法失敗記憶猶新。20年後的今天,國際和社會形勢的轉變,特別是2019年之黑暴經歷及中美敵對關係帶來之影響,何止有天淵之別?今天以美國為首的西方國家不斷圍堵、壓逼、制裁中國,令國家安全成為特區現時最重要課題之一,立法維護國家安全已是急不容緩。《香港國安法》針對的是2019年的暴行,這些罪行與《基本法》第23條略有重疊,但餘下的危害國家安全行為仍須處理;其中最敏感和具爭議性的可算是國家機密罪。國家機密罪很容易涉及通訊和新聞自由,界綫畫得不好,無論在觀感上或實質上也可能對「一國兩制」構成重大影響,所以必須慎重處理。
國家機密定義尤其重要
現時香港在這方面的法例實極度過時,最接近這課題的可算是《官方機密條例》。在這條例下,「諜報活動」被定性為任何人以有損國家或香港之安全或利益為目的而取得或發表「對敵人有直接或間接用處的任何機密」或資料即屬犯罪。但誰是「敵人」?美國算嗎?法官會否認為在太平盛世下特區是沒有敵人的?甚麼算是「機密」亦沒有明確定義。
除了「諜報活動」外,法例針對的亦包括未經授權披露「官方資料」。但什麼是受保護資料,什麼資料不需受保護,例如公報前披露行會決定或討論細節是否也屬非法披露「官方資料」?另外,非法獲得的資料亦應當受法例監管,但條文卻沒有明確顯示這種行為構成甚麼罪行;難怪條例通過至今鮮有執法記錄。
國家遠於2010年便通過了一條《國家秘密法》。在這條法例下,國家秘密分為8大種類和「絕密、機密、秘密」3級。法例規定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範圍由不同有關部門負責規定及審核。國家秘密設有限期,絕密級不超過30年,機密級不超過20年,秘密級不超過10年。法例亦列明,保密期已滿的自行解密。秘密的知悉範圍亦應當根據工作需要限定在最少範圍之內。國家最近亦通過一條《反間諜法》,在法例下,間諜行為定義有詳細規範,主要涉及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之行為。明顯地,《反間諜法》涉及一般日常通訊自由的機會應當不大。
明顯地,當我們就23條下國家機密罪立法時,參考國家在這方面的法規是尤其重要的。理由很簡單,國家機密必須具一致性,不能出現某些資訊在內地被視為國家機密,在香港卻不然或相反之情況。這點相信爭議性不應太大。
國家安全非單法律人權問題
在「一國兩制」和普通法制下,我們自行立法亦應照顧到香港社會的不同實際狀況;例如在公共領域內的資訊是否一般不應被視為國家秘密,但當這些資訊涉及某程度從未披露的機密事宜時則應當別論;舉例,公共領域內可知國家正建造一艘新航艦;這資訊不應被視為國家秘密,但若這新航艦涉及一些機密設計或技術,那麼披露此等設計或技術便應受到法例規管。在這方面,有意披露和刻意披露也應有所分別。無意披露但有損國家安全和利益,和刻意為外部政治勢力竊取機密情報損害國家安全和利益的程度不同,懲處亦應有所分別。
很多人誤解國家安全乃單屬法律或人權問題;這理解是錯誤的。國家安全是一個政治和保安問題,只有通過法律規範與一般人權有表面上的牴觸才構成法律問題。正因如此,法律的界綫不能存在任何模糊之處。立法的目的亦應達至有效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的標準。這不是容易準確拿捏的平衡,但肯定不應單以社會或非專業意見作決定。希望當我們進行立法時,當局可以多舉辦一些公開的專業討論,讓港人更容易明白立法的需要和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