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在香港的法律地位和法律基礎

星島日報 | 慎思而行 | 朱柏陵

回歸以來,香港政府在過去大部分時間只要著重推廣《基本法》中香港人享有的權利和義務,卻沒有好好認市民學習自己在國家憲法中的義務。直至最近,社會上才開始關注教育市民接觸憲法。

其實,要認識憲法,我們應該從法律基礎開始探討。現時《基本法》中,第42條要求香港居民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法律的義務。而《基本法》第18條說明,在香港實施的法律為《基本法》、原有的普通法及由立法會通過的法律,以及附件三中一些全國性的法律,但沒有特別說明是否包括國家憲法。於是,有人便提出質疑,根據《基本法》,香港人有否義務遵守憲法。因此,《基本法》有需要就此進行修改。本人認為,這個說法不太正確,《基本法》也不需要就此修改。

首先,《基本法》第18條所說的全國性法律(無論是否適用或不適用),都不會亦不應包括憲法。因為,憲法的地位本身就是凌駕於所有法律之上。而且,《基本法》是在憲法第31條下授權,其法律效力不會超越憲法。再者,根據憲法第33條,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只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就要遵守憲法。因此,在香港,只是你是持有特區護照,便是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便需要遵守憲法。

那麼,有了法律基礎後,作為一名普通的香港市民,我們在憲法上的義務又是什麼? 綜觀近年國家領導人就香港發表的講話,我認為國家希望香港人履行的義務是非常簡單 – 這就是根據憲法第52條及54條,我們須維護國家統一、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不得有危害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當然,我們也需要遵守憲法其他部分。但對於香港過去3年局勢而言,我認為憲法第52條及54條是我們在憲法中最重要的義務。

其實,維護國家利益、安全和統一,只是作為一名中國公民,最基本的義務。橫觀中外,如要入籍英聯邦國家(如加拿大),便須宣誓效忠英女王(現在變了英王)。同樣地,入籍美國,亦須宣誓效忠美國,捍衛美國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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