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島日報 | 慎思而行 | 湯家驊
有人問,「網絡廿三條」這名詞來由為何?答案是特區政府於2011年根據國際保護版權公約要求提出修訂《版權條例》。當時民主派透過我與政府達成共識,同意提出一個溫和方案,豁免一些不會構成嚴重經濟傷害之侵權行為。奈何當時部分網民把修訂冠名為「網絡廿三條」,極力反對。當時公民黨為了追隨這部分網民,甘願接受謊言,不但違反協議,更揚言準備對所有條例進行不差別拉布,務求把修訂拖下馬;結果版權條例修訂胎死腹中。當然,明白道理的人均知道保護版權與網絡監察,正如移交疑犯與「送中」一樣,根本風馬牛不相及,只是特區謊言當道,政客盲目追尋虛假民意才弄出多場風風雨雨。
真正網络廿三條
最近英國提出《網絡安全條例草案》,正式全面監管網絡服務提供者,這才是真正的「網絡廿三條」。草案共有超過200條條文,是一條頗冗長和影響廣闊的條例。我們可以留意以下幾個重點:一、條例針對的是網絡服務提供者,包括網上搜尋器;二、條例定下眾多廣闊網絡服務提供者必須遵從之原則和責任,其中包括涉及犯罪及侵權內容之訊息轉播;三、網絡搜尋器需與網絡服務提供者負上同等責任,換言之不得傳達被視為涉及犯罪內容和其他不符合法例要求的訊息;四、條例賦予執法者巨大執法權力,包括入屋搜查、要求提供資料等;五、條例定下嚴厲罰則,除了入獄外,最高罰款可高達一千八百萬英鎊或違例者百分之十的全球一年總收入,兩者以較高者為準。
草案引起英國人廣泛關注,更重要的是主要市場持份者如谷歌、WhatsApp和Facebook等均揚言,若草案獲得通過便會退出英國本土市場,到時可能英國或會與中國一樣不能使用谷歌、Facebook、WhatsApp等網上社交媒體。英國與中國不同,中國有微信,有百度,一般人不覺得沒有谷歌、Facebook 或WhatsApp有甚麼不妥。但英國人如何面對同樣情況則目前難以估計。
值得特區借鏡
條例有多方面值得特區政府借鏡。首先雖然我們有緊急法和香港國安法,但當中能規範到網絡服務提供者之條文的法律效力實在微不足道。最近屢次於國際賽事中「錯播」國歌事件便突顯了特區監管網絡服務提供者軟弱無力之事實。在英國網絡安全法下,若谷歌持續提供錯誤國歌肯定屬於違法而會受到法律制裁;問題是,假如特區通過相等法律,我們生活可以沒有谷歌、Facebook 或WhatsApp 嗎?
英國之網絡安全法點出了現世代一個大問題;正如被譽為第四權的傳媒一樣,當人民習慣了媒體和網上訊息速遞的新生活後,這些媒體影響力日大,被人利用傳達破壞性、甚至犯罪訊息風險日高。如何取得平衡,不只是要求服務提供者承擔社會責任那麼簡單,更何况外國網絡服務提供者根本不認為需要就香港社會負上責任。英國網絡管制的立法經驗希望會帶給我們一些重要啟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