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與法治

星島日報 | 慎思而行 | 湯家驊

回歸以來,不少人喜歡把特區法治作為日常議題;特別是民主派,每遇上不如己意的相關法律課題,便喜歡高呼「法治已死」等相近口號。聽得最多的,當然應算涉及人大常委會就《基本法》釋法的爭議。事實是,無論在國家憲法或《基本法》下,人大常委會也具就《基本法》條文之全面解釋權,過往多次釋法也均只涉及《基本法》中特區自治範圍外之條文,從沒有偏離《基本法》之原意。事實是,人大常委會具解釋憲法之職能並不出奇。在大陸法國家中,憲法問題由專門處理憲法的議會組織負責乃非常普遍。國家憲法賦予人大常委會憲法解釋權,是完全符合「一國兩制」之設計,實乃法治之一部分,所有接受「一國兩制」的人也應接受。唯一最具爭議性的是第一次釋法,但那次釋法的問題並不在於人大常委會的釋法權,而在於當時特區政府不遵從《基本法》第158條,即在終極審判前呈請人大釋法,到輸了官司後卻輸打贏要,要求釋法推翻終審庭判決。這是完全不尊重法庭判決之行為,與削弱終審庭之司法權拉不上關係。從這角度看,衝擊法治的並非人大常委會,而是當年特區政府之處理手法。

我們發覺這些問題之出現往往與政治有關。最近便有立法會議員指控醫務衞生局局長盧寵茂在處理免針紙一事上「破壞法治」。議員監察政府官員乃其天職,但若每當官員作出具爭議性的決定時,便聲稱法治受損,便是一個大問題。首先,受過法律訓練的人應該能分辨出在《預防及控制疾病規例》下有關免針紙的條文並非刑事罪行條文,以刑事罪行舉證標準來解讀該條文實不恰當。再者,特首會同行政會議透過該規例賦權局長就港人在哪種情況下能進入表列處所之所有權力,局長在行使此權力時,需考慮到特區整體健康安全;若他認為有證據令人懷疑某類免針紙可能是虛假文件,局長有責任指令這些免針紙持有人不能進入表列處所。這是局長責任所在,亦是規例原意;假若有人不認同局長行使這權力,慣常處理方法是透過司法覆核,由法庭作出決定,特區政府亦必然尊重法庭之判決。若是如此,又何損法治之有?

 

指控官員「損害法治」非常危險

任何人只因為官員處事不如其心中理想便指控官員「損害法治」是非常危險的做法。危險之處在於這種指控很容易令人聯想到這是政治利益作怪;原因是指控官員犯錯是一回事,指控官員「損害法治」是另一回事;後者之指控比前者嚴重得多,亦影響特區法治之聲譽。輕易引用這類指控以爭取政治出位或媒體眼球並非負責任的處理方法。

特區之成功有賴我們堅穩的法治基石。回歸後特別是近年來,外部勢力不斷攻擊我們這成功基石,目的便是要打擊國家,破壞「一國兩制」。在當今互聯網世代,傳媒主導社會意見之特殊情況下,嘩眾取寵之虛假訊息日傳千里,比比皆是,破壞法治的指控很自然地正中外部勢力抹黑特區之下懷,對維護「一國兩制」一點好處也沒有。

 

維護法治切勿妄自菲薄

無論如何,我們也看不見妄自菲薄、自毁長城,如何能改善特區之管治質素。不是說我們要盲目唱好特區,或為政府塗脂抹粉,只是說愈嚴重的指控愈須加倍小心處理,不要輕易為外部勢力就破壞「一國兩制」提供口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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