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條立法鞏固香港法治

大公報 | 評論 | 民生思路 | 朱柏陵

保安局早前強調會盡快開展23條立法工作。很多人可能會問,既然已經有香港國安法,為何還需要為23條立法?

 

香港國安法雖然為香港社會帶來了穩定,但要全面鞏固國家安全,就需要得到23條的互補。例如,香港國安法只涵蓋四類國安罪行,即:恐怖活動、顛覆國家政權、勾結境外勢力及分裂國家。23條則覆蓋七大類行為,即: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政府、竊取國家機密、外國政治團體在港進行政治活動、本地政治團體與外國政治組織建立聯繫。

由此可見,23條中最少有三類行為沒有被香港國安法包含。23條立法後,香港在維護國安方面的工作,便能更加完備。23條立法不僅僅具有現實意義,對於推動香港法治發展也十分重要。因為23條採用的是本地立法模式,亦即會根據普通法原則草擬相關法例,條文中的字眼將會與普通法保持高度的一致性,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轄區更容易理解,而引用相關案例的機會便會大增。當越來越多海外普通法法院引用香港23條相關法律作為案例時,不但能進一步加強國際對香港司法體系的信心,更可以使外國勢力不能輕易地對香港司法體制作出毫無根據的詆毀和攻擊,令香港法治得到更大保障。

而且,香港國安法和23條對人權的保障,比一些任意抹黑香港的西方國家的國安法更強。香港國安法第4條已清楚列明,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尊重和保障人權,依法保護香港居民根據基本法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享有的各項權利和自由。

23條立法後,有關條例也需要遵從基本法及相關人權公約對港人權利和自由的保障。法官在審理有關案件時,亦必須將對被告人權的保障納入考慮。相反,在一些西方國家,例如英國政府早前提交的《國家安全草案》(National Security Bill),建議法庭有權禁止公開審訊,更加嚴苛。

國家安全是香港發展的基石。因此,香港國安法和23條需雙管齊下,才能令社會穩定堅如磐石。19年前,我們錯過了為23條立法,導致之後的各種風波、社會撕裂的局面;現在,我們要重新抓緊時機,為23條立法,令國家安全得到全面維護,令香港市民有安穩生活,令香港早日實現由治及興。

TopOP-ED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