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私隱與公共安全

星島日報 | A10 | 慎思而行 | 湯家驊

上星期,剛上任的醫務衞生局局長盧寵茂教授倡議為應付新冠病毒肆虐,設立「紅黃碼」限制懷疑帶有病毒人士出入某些表列處所。期間盧教授提及將研究「安心出行」實名制及完善其追蹤功能,隨即引來傳媒及部分公眾人士質疑,「安心出行」設立實名制以至增設追蹤功能會否「侵犯私隱權」?面對質疑,政府卻沒有任何公開回應,彷彿默認私隱權可以左右保障公共衞生安全。有人問,事實是否如此?究竟特區在「一國兩制」下有甚麼私隱權、界綫又在哪裏?

追蹤病毒非調查個人私隱

首先要明白,根據《國際人權公約》,私隱權並沒有明確定義。《公約》第十七條所提及的只是:「任何人之私生活、家庭住宅或通訊不得無理或非法侵擾」。一般人的日常生活、行程是否算是「私生活」,社會要追查病毒散播情況,是否構成「無理或非法侵擾」,皆似乎沒有明確先例或定義。按照字面來看,追查病毒實在難以撮成「無理或非法侵擾」。特別是若追查為法律授權,目標是保障社會衞生安全而並非調查個人私生活,實在看不到實名制以至追蹤懷疑帶有病毒者或確診者與第十七條有何相關之處。道理很簡單,假若有人犯了罪,警方調查追蹤嫌疑者算不算是干擾其私隱?當然不是!

至於《基本法》第三十條談及的,是香港居民的通訊自由和通訊秘密受法律保護。通訊不是日常行程,看不見與追蹤病毒有什麼關連;縱是有關連,條文亦提及因應公共安全及追查刑事犯罪需要除外。《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五十九條亦規定有關資料當事人的身體健康或精神健康有關的個人資料可因應對其他人的身體健康或精神健康造成嚴重損害而獲豁免。新冠病毒危及生命,明顯地屬豁免保障個人資料之列,因此亦不會在法例下構成干擾個人私隱。

特區與新冠病毒搏鬥尚未走出谷底。儘管有個別專家四處放風說甚麼建立「混合免疫屏障」而建議政府採取類近「躺平」態度以應對疫情,事實是特區疫情並非如這些專家所言,可以掉以輕心。讓我們看看一些基本公開數字。儘管這些專家說我們的疫苗接種率已「超越九成」,但這只是接種一劑疫苗的數字。要留意的,是三至十一歲未接種疫苗的幼童人數高達該組別之四分一,而七十歲與八十歲從未接種疫苗的亦分別佔該組別人數之兩成及三成;更何況根據國際標準,一般人需接種三劑疫苗才算完成接種疫苗之基本需要,建立足夠抗體。從這些數字看,特區離開建立理想抗疫屏障尚有相當距離。

打三針才可建立足夠抗體

最重要的是,空談一些冷冰冰的數字或大數據是沒意義的。對當事人及其家人而言,任何性命也極為珍貴,不能以數字代替。相比個人私隱,生命明顯是更為珍貴,更需受保護;更何況無論在人權法或道德原則下,針對身帶病毒者之行蹤,甚至規限他們進出公眾場所,減低播毒機會,是完全合情、合理、合法,亦符合公眾安全利益的。

近年不少年輕人受西方政治文化日夜熏陶,把一些扭曲了的民主、自由、人權理念誤認為舉世核心價值,卻忘記了個人之便利和利益始終不能、亦不應凌駕於他人,甚至整體社會利益之上;自由如是,私隱更如是。希望社會不要把私隱權無限放大至妨礙建立公共衞生安全的層面,讓我們齊心抗疫,走出陰霾才是正道。

TopOP-ED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