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真能保障人權和自由嗎?

星島日報 | A12 | 慎思而行 | 湯家驊

前幾天與兒子討論英國剛通過了的《國家安全投資法》及正在審議中的《國家安全條例草案》時,我指出無論在法律定義、保障人權和尊重法治原則等各方面來看,《香港國安法》均遠較英國《國安法》更符合人權和自由準則。說不過我,他有點不憤地說,但英國有民選政府,在保障人權和自由方面會有所制約。我笑了笑問:「你真的相信這一套?」他嘀咕了半響,默然不語。

對!民選政府真的能保障人權和自由?這條無比嚴苛、漠視人權自由的英國《國家安全條例草案》根本便是民選政府提出來的,談甚麼制約?這個民選政府認為他們心目中的所謂國家安全比任何人權和自由更重要,一般國民可以做甚麼?反正這個政府是由你手中的一票選出來的,現在呼天搶地又有何用?

美國安法同樣漠視人權自由

再者,若法例獲通過,當你被指控違反《國安法》時,這些民選議員或議會可以救你嗎?法例通過了,執法部門和法庭便要執法,法官也只可根據法例審判,民選政府有何制約可言?更何況與特區相比,英國的司法體系毫不獨立。君不見他們的首席大法官最近不是以國家政治利益為由,拒絕繼續出任特區非常任法官,為特區的司法獨立出力嗎?他們的最高法院和上議院千絲萬縷,法官判案也要顧及國家政治利益,他們會違反法例要求,堅持尊重人權和自由嗎?太天真了!

美國也有民選政府,但在保障人權和自由方面卻更是令人咋舌。不要說沒有真正保障非白人的種族權益法例,種族歧視更是眾所皆知,特別是視黑人生命如草芥。與英國一樣,美國的國安法也是同樣地漠視基本人權和自由;所以是否有民選政府並不見得有何分別。至於美國的最高法院法官,更是由總統根據政黨立場而任命,政治色彩比任何國家濃厚,要依靠他們在國家利益大前題下守護人權和自由簡直是妙想天開。

沒錯,民主制度理論上是與人權和自由並立的核心價值。但在這重於自我利益的民粹世代,有多少選民在參與選舉時真正能以維護自由和人權投下手上所謂神聖的一票?政治現實是,他們只會以自己個人利益為出發點,投票給一些民粹口號叫得最響亮的政客;這才是為何近者如特朗普、約翰遜、遠者如希特勒之流能得以當選。這不是制度好壞問題,而是選民質素問題。

民主制度不能解決所有問題

香港的年輕人受盡西方早已被扭曲的民主思想熏陶,以為只要有民主制度,所有問題便可迎刃而解、所有人權和自由便可獲得保障。他們忽略了在一個只看重即時個人私利的物質主義社會裏,民主制度也可以成為一個相當危險的政治制度。這不只是一個有否平衡制約的問題,而是一個整體社會走往甚麼目標的方向問題。

不要誤會,我不是說民主是一種壞東西。我只是說社會對真正民主價值觀的認知,對優質人才的培訓可能比一個一人一票的民主制度更為重要。你或許會質疑,我是否不公平地貶低西方國家的選民質素。我不同意。我只是說,事實證明,二十一世紀的普遍西方民智確實是改變了。西方國家愈是推崇個人自由主義,選民愈是只以自身利益為出發點,愈是忽略社會,以至國家之整體利益,更遑論保障人權和自由的重要性。這是民主制度的必然自然發展,還是民主思想走歪了路?大家應仔細思考這問題的答案。

TopOP-ED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