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不自由
明報 | C06 | 時代 | 法政隨筆 | 湯家驊
繼加拿大貨車司機堵塞首都主要道路抗議強制接種疫苗後,美國及多處歐洲國家也出現大規模堵塞行動抗議防疫措施。參與者大條道理聲稱防疫措拖「侵犯」了他們的「自由」,彷彿說他們有染病的「自由」,有感染他人的「自由」,更有令國家醫療系統全面崩潰的「自由」。不少人問我,他們真的有這些「自由」嗎?
二次世界大戰後,聯合國於一九四八年通過第一條有關人權的決議案;自此國際人權標準不斷演變,直至一九六六年聯合國大會終於通過《國際人權公約》,確立了最具權威性和符合國際標準的自由定義和舉世核心價值。在這公約中,世界公認個人自由權利不能侵犯他人的自由權利,而所有自由更應被規劃於國家、社會秩序、衛生和道德安全之外。換言之,個人自由權利並非是絕對或無任何限制的;更重要的是,國際公認沒有任何自由可凌駕他人及整體社會利益之上。
可惜自公約通過後,過去半世紀西方國家不斷傳播一些扭曲自由的概念,把個人的自我放縱、漠視他人權利放於政治之最高層次。這套自我放縱個人觀念更直接影響了民主的質素,令當權者不得不時刻屈膝於這種極端自由主義之下。
當然,個人自由與整體利益之分界有時並非是那麼容易繪畫的。當國泰民安、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受威脅時,社會可能可以容忍較寬鬆的自由領域;但當國家安全受到挑戰時,整體利益和個人自由的分野便有優次之分,需再一次明確界定。國家安全如是,社會衛生也如是。在嚴峻疫情下,強制接種疫苗並不代表我們「失去」了選擇接種的自由,而只是在緊急時期更需尊重社會的整體利益及他人的安全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