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三條立法尚有餘悸? 

星島日報 | A10 | 每日雜誌 | 慎思而行 | 湯家驊

回歸以來,《基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需為國家安全立法。此憲制責任和普選議題一樣,一直困擾着特區。○三年特區表面沒有國家安全問題,政府卻草率諮詢,意圖硬闖立法會,引起了軒然大波,更留下了一股無名恐懼:二十三條是毀掉特區民主自由的代名詞。一九年一句「送中」謊言令特區「一國兩制」命懸一綫,在毫無選擇下,中央政府通過了《香港國安法》,算是穩定了局面。但這是否代表《基本法》二十三條之憲制責任便可不了了之?假若不是的話,港人對就二十三條餘下的罪行立法是否尚有餘悸?

《基本法》二十三條訂下了七宗國家安全罪行: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政府、竊取國家機密、禁止外國政治組織或團體進行政治活動,和禁止特區政治組織或團體與外國政治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等七宗罪。首先讓我們看看叛國罪。早於回歸前,港英政府已就叛國罪,包括煽動叛亂罪,透過《刑事罪行條例》訂下頗為嚴苛的定義和條文。叛國罪是最明顯的國家安全罪行,我們只需把現有的叛國罪現代化並加上適合 「一國兩制」精神的修訂,相信在這方面立法不會引起太大爭議。

《香港國安法》本身已就煽動叛亂、顛覆中央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訂下不少相關之條文。《刑事罪行條例》亦有與煽動叛亂相關的法律條文;至於竊取國家機密,除了受《香港國安法》之勾結外國勢力罪行所規範外,現行特區的《官方機密條例》亦已有詳細條文規範有關竊取國家機密,特別有關間諜罪等行為。一般人認為國家機密罪困難的地方在於如何界定國家機密,但留意《香港國安法》和《官方機密條例》之處理方式皆並非單以資料性質作為犯罪界定原則,而是以犯罪意圖和實質達至的傷害後果來決定被告有否犯罪。這是一種接近世界標準和更符合邏輯的處理方法。只要行為和意圖的定義寫得清楚,對一般資訊自由應該不會有任何影響。

至於禁止外國政治組織或團體在特區進行政治活動和禁止特區政治組織或團體與外國政治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方面,《香港國安法》已為勾結外國勢力罪定下了相當清晰的框架。餘下的工作可能只是清楚界定哪種活動基於哪種原則應被視為合法活動和正常交流。因為這些罪行針對的是組織或團體,所以對一般人的個人權利和自由應該影響甚微。現時的《社團條例》和《公司條例》已就特區之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對國家安全的要求作出某程度的規限,我們只需把這些規限擴展到涉及外國政治組織或團體,便已能滿足了二十三條的要求。在這方面,與涉及竊取國家機密罪一樣,假若處理方法均以意圖和實際損害目的作為規範標準,相信市民亦能清楚及容易明白。

縱觀以上簡述的重點討論,社會應該明白到,就餘下之二十三條罪行立法並非甚麼駭人聽聞的洪水猛獸,只要大家秉持理性討論,從整體社會及國家利益出發,立法不應為特區,特別是「一國兩制」帶來再一次衝擊;相反,完善地處理了國家安全問題,在政制上我們應再無後顧之憂,可以全心全力、重新檢視《基本法》第四十五條及第六十八條訂下之普選目標,開闢一條民主改革的康莊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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