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三條與國安法

星島日報|A12 | 每日雜誌 | 慎思而行 | 湯家驊

二○一九年一場持續一年的黑暴事件,逼使中央政府代特區履行《基本法》下為國家安全立法的憲制責任。然而,這套《香港國安法》並不涵蓋《基本法》第二十三條內的所有罪行。其中一項未被《香港國安法》觸及,但卻是《國安法》中最嚴重的罪行,便是叛逆罪及煽動叛亂罪。叛逆罪是《國安法》中至為核心的國安罪行,亦是所有國家的國安法下刑罰最重的罪行。假若特區正如特首所言應於下屆政府全面履行《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的憲制責任的話,如何處理叛逆罪相信是尤為重要的法律問題。

《國安法》未觸及叛逆罪

現時的叛逆罪是《刑事罪行條例》下的一宗罪行。在該條例下叛逆罪的元素除了涉及發動戰爭或入侵本國外,亦包括「廢除女皇陛下作為聯合國或女皇陛下其他領導的君主稱號、榮譽及皇室名稱」,或「鼓動外國人以武力入侵聯合王國或任何英國屬土」,「並以任何公開的作為或以發布任何印刷品或文件表明該意圖,即屬犯罪」。這條例於回歸時經《釋義及通則條例》修訂後,所有提及英女皇或聯合王國等字眼已改為中央政府及中國領土;因此理論上,在現有法例下,假若有人意圖推翻中央政府或廢除國家政治制度,或鼓動外國人以武力入侵任何國家領土,包括台灣,並以任何公開的行為或文宣表達此意圖者,皆有可能干犯了叛逆罪,一經定罪,可處終身監禁。

從這角度看,一些「打倒一黨專政」或支持美國或其他西方國家以武力協助台灣獨立,皆可構成叛逆罪。過去二十多年歷屆特區政府一直不敢執行《刑事罪行條例》下之叛逆罪,但時至今日,形勢已大大不同。有人說,這條條例「已過時」。這說法當然是錯的;因為刑法是沒有時限的。事實是,到了今天,國際形勢逆轉,美國及不少西方國家公然與國家為敵,台灣海峽更是戰雲密布;此時此刻更凸顯出叛逆罪的重要性。

無人可享危害國家安全的「自由」

在《刑事罪行條例》下,叛逆罪亦包括煽惑離叛罪;當中有關「意圖協助、教唆、慫使或促致」犯罪者,甚至「管有某種的性質文件」者皆屬犯罪。有些人擔心這些罪行會否進一步威脅自由思想表達,甚或學術研究。這問題在法律上一直存在。有否犯罪一向在於被告有否明確犯罪意圖,法官需由所有有關環境證據,包括被告一貫之言行,作合理推斷來決定是否存在犯罪意圖。法庭一旦裁定被告確實有犯罪意圖,他的言行便不屬於言論、新聞或學術自由,因為在《國際人權公約》下,沒有人可享有危害國家安全的「自由」。

除了以上所談的各種不同干犯叛逆罪的行為,我們還需考慮一些普通法下涉及「未完成」(inchoate)之犯罪行為。這些包括串謀、試圖和資助等犯罪行為。從一個妥善處理嚴重罪行的角度看,這些普通法下的犯罪行為在完善叛逆罪的新法律條文下亦應有詳盡及合理的定義和規限。

《國家安全法》是一種預防性的法律。這種罪行很多時與個人自由和權利會產生一定的矛盾和張力,因此如何取得合理平衡尤其重要。可幸特區具有一套完善的司法制度和享有國際聲譽的獨立司法系統,過往經驗顯示這些均是值得市民信賴的制度和把關者。但到了最後,還需看看香港人對維護國家安全和保護「一國兩制」有多大決心。未來數年,也許是「一國兩制」之另一重要考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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