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黑暗的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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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朋友戲言,近年來香港的法治和新聞自由死的次數比新冠肺炎患者還多。這當然是十分誇張的說法,但說話背後的感受是可以理解的。社會對立愈嚴峻,愈有人稍不如意便高呼「最黑暗的一天」、「法治已死」或「新聞自由已死」;才上星期,我們又聽到這些呼號。

事緣一名新聞工作者被檢控以虛假陳述騙取車主的資料。得罪了傳媒,「最黑暗的一天」和「新聞自由已死」之聲當然又再此起彼落。假若你們單是看新聞報道,可能真的會以為香港是一個暗無天日、毫無新聞自由的第三世界。事實是否如此,大家心知肚明。

法例保障私隱,不容許記者隨便查冊個人資料,只是令傳媒在處理某類新聞時增添了一些困難;但法例不是規定不可以報道這一類新聞,因此跟新聞自由實際上沒有什麼直接關係。新聞自由是否絕對?當然不是。記者更不是高人一等,可以不受法律規管,傳媒亦不能凌駕法律之上,加上最近記者似乎是人人可當,隨便一個中小學生也可以搖身一變成為記者,除了法例規管外,又有何方法可以確保個人私隱受到尊重?

我們談的是個人私隱和新聞自由兩種核心價值所產生的矛盾。在這方面,《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說得頗為清楚;第五條規定,任何人沒有權利從事任何活動或行為破壞他人的權利和自由。《公約》沒有明確保護新聞自由的條文,但第十九條談及言論及資訊自由「附有特別責任及義務,故得予以某種限制」,包括尊重他人權利和名譽。因此從人權角度來看,新聞自由並不可以凌駕個人私隱權,更別說是法治,那何來「最黑暗的一天」?記者採訪新聞受到法律限制確是不便。我擔任立法會議員時也曾力說政府在新聞自由與個人私隱間尋找合適平衡。但社會在這方沒有共識,法例亦早已通過了,要修改法例亦非朝夕之事,難道以後每天也是「最黑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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