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區有政治犯嗎?

星島日報| A13 | 每日雜誌 | 慎思而行 | 湯家驊   

在這個弄虛作假的年代,特區可算是一枝獨秀。不知怎的,回歸後,特區部分人士逐漸喜愛扭曲民主、法治和人權等核心價值,藉以迎合他們一己的政治圖謀:把民主看成是排斥異己的專橫藉口,把法治說成是違法達義的合理基礎,把人權變成凌駕整體社會利益的個人民粹主義。以這些歪理矇騙普羅大眾不是那麼容易,但用來誤導一些對政治初感興趣,存着很多羅曼蒂克政治幻想的年輕人,卻是游刃有餘。到了今天,這些販賣歪理的政客更進一步把違法潛逃者推崇為逃避「政治逼害」的「英雄義士」,把「特區政治犯」大量推銷到「國際戰綫」。

潛逃疑犯罪行被清楚記錄

特區真的有「政治犯」嗎?政治犯是受政治逼害的人,那政治逼害的定義又是甚麼?一般而言,政治逼害有最少三大主要特徵:一、當權者以莫須有或堆砌出來的罪行加諸於異見者;二、被告不可以接受公開及公平的審訊;三、刑罰與所犯行為不相稱。我們能在特區找到這些情況嗎?

第一,潛逃的疑犯所犯的均是一些一直在法律上存在,並非為了個別人士所堆砌出來的罪行。在修例動亂期間,這些疑犯的行為絕大多數都清楚記錄在公開並隨處可找到的電視或短片中。很多潛逃的被告甚至更早已認罪,他們的犯罪行為不但是建基於他們的政治主張或背景,而是一些明顯違法的暴力行為。

第二,所有有關審訊也是公開及公平地進行。絕大多數這些被「逼害」者均可獲得法律援助和保釋。接近百分之四十的被捕者更獲法庭判決無罪釋放。法庭在審訊期間亦不會輕易接納執法者的證供,反而往往在疑點歸於被告原則下秉公處理。

第三,特區的所有刑事罪行的相關刑罰均早已明文公開定下;這些刑罰均有上限,並不會因為被告的政治取向或背景而有所改變或加長。事實上,每天也有不少「政治犯」被判社會服務令或更輕微的刑罰。把這些刑罰說成為「政治逼害」實在是令人啼笑皆非。

只想逃避法律責任

事實證明,這些棄保潛逃的疑犯不是要逃離任何形式的「逼害」,而只是想逃避法律責任,是連接受制度上的測試和判斷也沒膽量的犯罪者。從任何角度,一般人也很難辨別這些人與一般罪犯的分別。把這些干犯了刑事行為的人說成是「政治犯」,是對法治和特區的法律制度一種侮辱。

最令人義憤填膺的,是世界上竟然有不少國家和政客,為了政治上的需求而出賣真理和法治,高聲認同這些逃避法律責任者為被「政治逼害」者,間接認許了,甚至鼓勵了這種不為文明社會所容的行為。在任何一個文明社會中,犯了法的人必須面對法律制裁;這不單止是一種舉世核心價值,而是所有社會認同的生活準則。犯了事卻不接受社會準則本身已是一種懦弱和自私的表現,但反過來含血噴人,提出毫無事實基礎之政治指控來開脫自己的罪行,則可說是更為可恥。沒錯,在今天,他們可能是成功地逃過了當前的法律責任,但換來的卻是一生見不得光的苟全。這會是他們人生比犯了刑法更難以洗脫的污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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