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制的法律差異

星島日報 2020-06-18 A12 |每日雜誌 |慎思而行 | 湯家驊

「一國兩制」是前所未有的政治體制實驗。一國之下的兩制包括了不同的政治、經濟和法律制度,而一直以來最具爭議性的應算是內地和特區法律制度上的差異所引起之矛盾。每一次這類矛盾出現的時候,特區的政客和西方國家均大聲疾呼「特區的法治已死!」或「法治遭到侵蝕!」。這些說法代表着這些人對兩制的分別存在某程度根本性的謬誤。


 兩者多方面存在差異


 首先要明白在《基本法》下,特區行的內部法制是普通法,但在憲法層面國家行的卻是大陸法。所以每當爭拗,特別是政治爭拗涉及憲制或憲法時,兩制的衝突便出現了。大陸法與普通法的差異在哪裏?答案是多方面的。大陸法為要現時世界三分之二,超過一百五十個國家行使。大陸法着重成文法,換言之是依賴文字條例(statute law)多於法官案例所形成的不成文法(judge made law)。因為大陸法依賴文字條例多於法官案例,所以大陸法給予法官處理案件的獨立權力更大和更多酌情空間。相反,普通法的法官很多時受制於成文法和先前或上級法庭的案例,因此獨立性和酌情空間較狹窄。大陸法的司法模式是審判式,意思是由法官主導;普通法的審判形式是對抗式,意思是由控辯雙方主導,法官只是中立球證,因此不少人認為普通法下的司法制度比較中立和較少涉及政府管治。


 在處理憲法方面,普通法國家把所有解釋和執行憲法權力賦於一般法官,但在大陸法下,憲法問題的處理甚少由一般法庭處理,而是交由一些半政治機構,如憲法法庭或憲法委員會所處理。中國國家憲法第六十六條規定,人大常委會作為人民大會的常設機構,有權解釋憲法和法律。留意人大常委會的解釋權是立法性質多於司法性質的。意思是人大常委會可以透過解釋補充憲法和法律的不足,更可以有效地令憲法和法律更能適用於社會的進步和改變。另一點要留意的是,行使這解釋權並非取決於是否有審判司法訴訟之需要,因為這是立法解釋,而非司法解釋。如果我們理解人大常委會行使解釋憲法和法律的權力是幾近立法程序的一部分的話,那麼我們便可以理解這與侵蝕法治完全無關,因為法治是容許以立法改變法律,甚至推翻判決的。


 當然,假如你不接受「一國兩制」,不接受一國的重要性,當然也不會接受一國的最高立法機關在履行職權時所作出的決定或解釋。然而,國家的最高立法機關的決定和解釋既然是一種立法行為,便與司法的運作有根本性的分別。普通法國家的立法機關也不時有以法例制定、改變或推翻,法官透過案例所成立之不成文法律。這是立法與司法職能根本上不同的結果。從來沒有人認為這種「衝突」是一種違反或削弱法治的情況,那麼為何在「一國兩制」下,這種情況發生時卻會被喻為與法治有所抵觸的罪證?


 加強推廣對國家憲制了解


 沒錯,在部分港人眼中,國家的立法權力和程序並非完美,也不透明;但這與「一國兩制」下大家必須尊重憲制秩序是兩回事。回歸二十三年來,差不多所有憲制上出現之兩制矛盾皆可說是源於有部分港人對國家制度缺乏認知,甚至存在不尊重所致。要正視這問題,特區政府必須加強及推廣港人對國家憲制的了解。這方面的工作應包括於小學以至大學設立適當學科和研究機制,希望透過深入認識而逐漸化解這方面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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