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法」之杯弓蛇影

星島日報 2020-06-04 A09 | 每日雜誌 | 慎思而行 | 湯家驊

國家人大會議決定就特區成立「特區國安法」,頓時一石激起千層浪,引起特區內外之高度關注。以美國為首的西方國家一如所料齊聲譴責。美國更決定「制裁」特區,令一直要求美國這樣做的一些香港人大事慶祝,苦了的卻可能是一般為口奔馳的香港人。究竟西方國家之極端反應是誇大過敏,還是法理兼備,肯定是往後爭拗不絕之焦點。

無論如何,很多公開對中國以至特區的指控,不是缺乏理據,便是有違事實。例如美國說人大常委會制訂「港區國安法」是「公然違背了《中英聯合聲明》,但仔細翻查《中英聯合聲明》,卻無隻字提及「國安法」,更遑論有任何條文顯示香港不需保障國家安全。若說特區「高度自治」之重要元素是漠視國家安全,這不是既荒謬,又可笑嗎?

絕不會凌駕於《基本法》

另一個奇怪的說法,是暗示「國安法」將會凌駕於《基本法》有關保障自由的條文。人大常委會要制訂的是一套法律,而非一種憲法條文,更不是要修改《基本法》。當這條法例制訂後被納入《基本法》附件三,該法例便會成為香港法律的一部分。正因如此,這條法例不可能凌駕一般法律,更不能凌駕《基本法》。與其他法例一樣,這條法例在「一國兩制」和《基本法》下,必須根據普通法制度執行。換言之,所有普通法和《基本法》下有關人權的保障皆會適用;例如聘請律師自辯的權利、保持緘默之權利、無罪假設、毫無疑點的舉證責任等等,皆適用於「港區國安法」。除此之外,《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和《基本法》第三十九條所規定適用於香港的《國際人權公約》,皆對這條法例有凌駕性之法律效力。在沒有看到「國安法」的詳細條文前,便假設所有保障皆會形同虛設,可能是一種極不負責任的無理推論。

另一點不容忽視的,是《國際人權公約》清楚訂明,公約內提及之所有權利,均可因應國家安全之需而以法律限制。換言之,世界上沒有任何自由和權利可以凌駕於國家安全之上。既然如此,重點不該是應否立法,而是如何透過立法找出合適的平衡點,合理地限制一般自由和權利。

所有國家均有「國安法」

更重要的是,為何有人會認為特區的高度自治只取決於一條「國安法」嗎?高度自治的範圍在《基本法》裏寫得很清楚,界綫亦很明確。高度自治是多方面的,包括特區內部管治權、獨立司法權,以及貿易、文化、金融、航空、關稅等的獨立處理權。無論條文怎樣寫,國家安全也有一條眾所周知的界綫,便是行為須損害到國家安全才算犯法,這與以上所提及的高度自治有何衝突而不能共存?

環看世界,所有國家和地方均有國安法。難道這些地方皆因此而缺乏自治或失去所有基本權利?答案當然是不!會否達到這極端的效果視乎「國安法」的詳細條文為何和該條文在法律上會引至何種效應。在看到法律條文前,作一些駭人聽聞的死亡宣言對任何事或任何人也沒有絲毫幫助。有人說失敗是一種個人意識的體現。香港人不想「一國兩制」失敗,便需為落實「一國兩制」加倍努力,發揮更大之正面能量,而非杯弓蛇影、妄自菲薄。

湯家驊

民主思路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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