仇恨與公義社會

一場修例風波帶出了我們社會最醜陋的一面。滿口自由、民主、公義的人卻每天欺凌、歧視和仇恨不同意見者,以至警察及其家人,便是連剛上學的小孩也不放過。毋庸置疑,這些行為是公義社會的最大敵人。很多人口口聲聲說要爭取《國際人權公約》下的自由和權利,卻對《公約》第一條說明不得把《公約》解釋為個人行為可破壞《公約》確認之任何一種他人之權利和自由的條文一點也不理解。他們也忘記了第七條規定任何人不得施予他人不人道或侮辱之行為。他們更漠視了第十七條告誡任何人之私生活、家庭不得受無理或非法侵擾和第二十四條所有兒童皆有權享受社會給予之必須保護而不受任何歧視之明確規定。

禁止宣揚仇恨的法律

最重要的是,《公約》第二十條清楚列明鼓吹仇恨構成煽動歧視、敵視或強暴者之主張,應以法律禁止之。這條文提及的是民族、種族或宗教之仇恨,但近年來,世界各地包括西方國家已開始感受到以法律制約仇恨思想之重要性。最近紐西蘭與澳洲先後以限制網上宣揚仇恨言論而開始對社交媒體進行監控。新加坡在五月也通過了一條虛假新聞法,限制網上虛假訊息的傳播。這些對宣揚仇恨和失實言論的監管似乎是一個新開始,但事實是,禁止宣揚仇恨的法律在很多地方早已存在。

在歐洲,歐盟早於○二年在《網上罪行公約》中已促請成員國把網上宣揚仇恨主張列為刑事罪行。德國沒有單一的仇恨罪行條例,但在很多罪行檢控中,若仇恨被確立為犯罪動機之一,則有明確法例規定需要加重刑罰。在英國,一九九八年的《罪案及騷亂條例》規定對種族及宗教群體施行暴力者需接受加重刑罰。加拿大的《刑事條例》在一九九六年修訂後,也把仇恨犯案動機列為懲處之主要考慮之一。

美國可說是最早把仇恨行為列為罪行的國家之一。仇恨罪行早於一八七一年美國內戰時已訂立。這些罪行於一九六八年成為聯邦罪行的一部分。加州於一九七六年通過有關仇視種族、宗教、膚色及國籍之罪行;而華盛頓州則於一九八一年把仇恨罪行加入刑法中。到了一九九○年,美國更有多個州把仇恨罪行延伸至涉及年齡、婚姻、執法部門和民間組織等不同界別之行為。

仇恨罪行與自由無矛盾

有人質疑仇恨罪行會否侵犯言論及表達自由;但在威斯康星州對米切爾(Wisconsin v. Mitchell)一案中,美國最高法院便裁定就仇恨罪行加重刑罰之法例並沒有違反言論自由和表達自由,因此並沒有違反美國憲法之第一修訂。

從人權法角度而言,既然《人權公約》在多條條文下已確定行使人權自由不得侵犯其他人的尊嚴、聲譽和權利之基本原則,很難看見仇恨罪行和言論及表達自由有互相矛盾之處。

在香港,每天也把人權、自由和公義掛在嘴邊的政客們應該看清,無論在世界人權標準、社會公義或道德倫理不同角度下,仇恨也是一種破壞性極強和不容接受的社會行為。如果這些政客真的關心人權、自由和公義的話,他們應該努力為特區設立仇恨罪行及為有關行為之法律規管而出力。

湯家驊

資深大律師

民主思路召集人

星島日報 2019-09-12
A17 | 每日雜誌 | 慎思而行

TopOP-ED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