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與武力
Ming Pao Daily News 2019-09-06
D05 | 時代 | 法政隨筆 | By 湯家驊
修例風波轉變為仇警運動更愈演愈烈,市民看在眼裏痛在心裏,任何地方的騷亂也有一最大共通點,便是指控警方濫用武力(police brutality)。騷亂者打警察不是新聞,警察向騷亂者動武才是新聞,這情况在香港也不例外。騷亂者看正傳媒這種心態,一有機會便會在互聯網製造和廣傳不少拼圖,以鋪天蓋地的形式指控警察胡亂「打人」。究竟我們應怎樣看這些指控?
首先,暴力的定義是蓄意傷害他人或物件,亦必然是指違法行為。另一方面,法例賦予警察執法時可用適度武力,所以警察執法時使用武力不但不算違法,更得到法律授權和保護;所以嚴格而言不能稱之為暴力。當警員執法時面對一些危險行為,在電光石火間作一個判斷,怎樣才算是適度武力實在不是那麼容易。因此,假如警察在回應暴力衝擊之際超越了使用適度武力的界限,一般只會被紀律處分。當然,假若警察蓄意使用過度武力導致他人受傷,正如七警案一般,那麼警察便犯了刑事罪行,必須受法律制裁。
相對而言,任何示威者使用武力不但違法,更沒有任何合理的解說。暴力便是暴力,違法便是違法,只有政客們或立場偏頗者才會以政治立場為施暴者開脫。施暴者反指警察執法時行使暴力更是一種顛倒是非的行為,傳媒應該從專業角度分辨出孰是孰非,而不應盲目譴責警方使用過度武力。
湯家驊 民主思路召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