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播與接收虛假信息的自由

D05 | 時代 | 法政隨筆 | By 湯家驊

明報 2019-04-26

 

繼facebook 和Instagram 倡議限制白人至上分離主義和散播暴力仇恨言論後,新加坡亦率先提交法案予議會,授權政府在虛假失實之新聞或信息中強行加插「真實」信息。法案又規定「惡意」散發虛假信息者可被監禁五年,利用虛假帳戶犯罪者更可被監禁長達十年。不少人驚訝之餘,齊聲質疑言論自由在自由社會之生存空間是否已逐漸被收窄。

何謂「虛假」信息?誇張失實的言論是否屬於「虛假」信息?有人把政治失實言論與推銷商品相比。大家也知道一些誇張的推銷手法並非事實,一般人不會受騙,為何我們不能從這角度來看政客推銷政治議題?

《國際人權公約》第十九條說明只要不損害他人權利或名譽,或危害國家安全或公眾秩序等,人人有自由接收任何信息的權利。誇張失實的政治言論不會侵犯他人的權利,因為政治立場不同的人不會看,也不會相信這些失實言論。既然社會只有一小撮人全面接收這些失實信息,當然不會危害到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那麼為何法律需要制裁這些言論?

一言堂的社會並非文明社會,也有違現代價值觀,但問題是當社會領袖及群體代表不斷散播虛假信息,社會總有人會因此而被誤導,繼而產生一種非理性和有損整體社會利益的政治情緒。要平衡接收失實言論的自由和整體社會利益可說是如履薄冰,隨時墮入扼殺言論自由之深淵。這不是個容易解答的問題。

 

湯家驊民主思路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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