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島 | 慎思而行 | 湯家驊 2018-05-03
從國家政制「白皮書」到習主席提出「全面管治權」,直至最近喬曉陽宣揚國家體制和憲法的重要性,特區內外某些人,包括傳媒,不斷在說:北京正在「收緊」兩制。為何強調尊重和遵守國家憲法下的政治體制便等同「收緊」兩制?這看法在政治上、憲法上、以至邏輯上說得通嗎?
權利和義務 是相對非對立
首先要明白的,是政治權利和義務是相對的,而非對立的;是一枚銀幣的兩面,而非兩枚銀幣。換言之,兩者是相輔相成的,而非互相衝突的。《國際人權公約》第十九條,當談及言論及思想自由時,明確規定:「本條第二項所載權利之行使,附有特別責任及義務」,因此任何人在行使該等自由時,必須「尊重他人權利或名譽、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衞生或風化」。國家憲法也有相近的條文。憲法第二章觸及「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在這章節下的第一條,即第三十三條便開宗明義闡明:「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同樣地,《基本法》第三章的標題是「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其中第四十二條表明:「香港居民和在香港的其他人有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法律的義務」。
以上所提及的均是國際間和憲法上所公認的基本原則;但政治上和邏輯上,有一個更加重要的問題:為何有人會堅持必須能行使推翻國家體制、侮辱憲法、或挑戰「一國兩制」之「自由」,才算有「自由」,或兩制才不算被「壓逼」。為何會有人擁抱這種想法?留意憲法要求的,只是遵守和尊重;在《基本法》和特區法律下受到限制的,只是參選者和官員須「推護《基本法》」和「效忠特區」;這要求並不適用於一般人。更何況這憲法和法律要求,自從回歸早已存在,堅持這條界綫,為何會被視為「收緊」兩制?
尊重國家體制被視為「壓逼」?
留意這些憲法和法律上的限制並不觸及一般人在日常生活中行使的一般自由。若有人要罵共產黨,或侮辱國家,或有人要燒毀《基本法》,如果你沒有實質的破壞行動,特區現時是沒有法律規限這些行為的。假如你不準備做官或參選的話,憲法上和法律上的限制也不適用於你,撫心自問,你有哪些自由正被「收緊」或「壓逼」?如果大家平心靜氣地研究或討論以上的問題,定必引起另一重要課題:為甚麼尊重國家或特區政治體制和有關憲法會被視為一種不合理或不可接受的「壓逼」?為甚麼我們生活在「一國兩制」下,享受着「一國兩制」下的自由和核心價值,卻必須否定這制度的來源或存在?
宣揚這種負面和破壞性的政治理念之人有沒有提出過破壞政治體制後,有哪一套更為合適港人,更能確保我們的核心價值之另類政治體制?這另類政治體制的成功建立將會涉及怎樣的代價?建立這新體制的成功機會有多少?建立新的政治體制需要一套新的憲法,新的憲法和現有的《基本法》會有何分別?兩者不同之處分別在哪裏?
這一連串的問題似乎並沒有答案。那麼,質疑「一國兩制」者所提出的,是否只是一種只具破壞性,而缺乏建設性的虛假口號?這是從政者盡責的表現嗎?
湯家驊
資深大律師
民主思路召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