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島日報 | 慎思而行 | 湯家驊 2017-12-28
有外國領事問我:為何在西九設立一個出入境關口竟然會引來這麼多風風雨雨?沒錯,十年前當特區與深圳政府租用五十一公頃土地,並立法把這特區出入境口岸在法律上「視為」特區境內,全面實施特區法律時,為何當時沒有人說「法律淪為政治工具」?當國務院呈請人大常委會批准在深圳灣設立「一地兩檢」口岸時,又沒有人說這是國務院與人大常委會「合力廢除《基本法》」?
設關口非「租借」司法體系
這些問題相信一般常人不會懂得如何回答。又如你再問問那些力竭聲嘶地高呼「一地兩檢」「違反《基本法》」的人,究竟「一地兩檢」如何「違反」《基本法》,他們也不一定能回答。很多人會引用《基本法》第十八條,說內地法律不能在香港行使。沒錯,但第十八條說的是內地法律不可在整個特區行使,而非適用於一般人已離開了特區出入境關口後所需遵守的法律。有法律教授說《基本法》不容許「租借」司法體系;他說得沒錯,但設立出入境關口並非「租借」司法體系。當你已決定離開特區,你需要接受他區的法律,是通過出入關口必然帶來的事實,並非因為甚麼「租借」司法體系而發生。
又有人指「一地兩檢」違反《基本法》第二十二條;但第二十二條談的是內地部門不得干預特區自行管理的事務,而內地出入境事務並非特區自行管理的事務,更何況第22條規定若內地部門須在特區設立機構,須徵得特區政府同意,並經中央人民政府批准。這不正是現正在發生的程序嗎?最重要的是,假若法律規定香港居民在西九站經過辦理特區出境手續後,便已離開特區境內,為何他區出入境人員不能執行他區的出入境法律?
我們不斷爭拗的問題似乎是「一國兩制」的界限應如何確立?有些人認為這界限應跟從心中所想而確立,又有些人認為這界限應依從一己政治立場所確立。但在憲制上,這都是不可能的。人人心中所想、或人人的政治立場皆不同,那麼這界限豈非因人而異?最準確的界限應由憲法所確立;在特區而言,便是《基本法》。我們怎可以不細看《基本法》條文便以駭人聽聞的口號高呼「一國兩制」已死?
「無數內地法律區」無稽之談
更重要的,是「一國兩制」所保障的是我們的核心價值和自由權利。沒有法例規定所有人必須在西九站過關,那麼在西九設立一個出入境關口怎會影響我們的核心價值和自由權利?事實是,在國務院的呈請中,根據傳媒報道,文件亦強調「一地兩檢」安排不會削弱特區居民的自由和權利。那麼反對的人究竟在反對甚麼?
最後有人說,此例一開,將來特區會出現無數的內地法律區。這些憂慮更是無稽。若中央要在特區施行內地法律,可引用《基本法》第十八條,也可以廢除《基本法》,哪用在某些地方劃出內地法律行使區?「一地兩檢」的事實基礎是因應運輸及經濟理由而須為高鐵在西九建立一個出入境關口。沒有這需要,任何人隨便在維園、在中環、在北角設立內地法律使用區有何用處?這些憂慮有事實基礎嗎?
平心而論,以上所提及的「反對理據」和「憂慮」,說穿了只是一些狼來了的口號。
希望大家謹記狼來了故事的結局,不要隨便自欺欺人。
湯家驊資深大律師民主思路召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