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報 | 靜思明路 | 朱柏陵
幾天前,筆者和一位從事保險業的朋友聚餐,提及到最近生效的《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她跟我說,其內地客戶認為,在《民商事安排》生效後,內地便可以直接充公當事人在香港的資產。我聽到這個謬誤,當然馬上向她解釋《民商事安排》只涉及內地和香港民商案件判決的相互認可和執行。是否在香港執行內地法院的判決,只是當事人的選擇,完全沒有所謂的「充公資產」。我也跟我的朋友說,如果需要的話,我非常願意為他們業界作一個分享會,釐清對《民商事安排》的謬誤。
事後我不禁在想,其實在安排生效時,律政司已經就上述謬誤作出解釋,但還是未能完全消除這種誤解。也許,單單靠政府,很難完成深入向不同階層和界別傳達正確訊息。
特區政府現正就基本法23條立法展開公眾諮詢,舉辦多場面向不同界別(包括商界)的諮詢會,解釋立法建議及消除各種誤解。如果細閱諮詢文件,便會發現文件本身已經詳細地解釋了很多公眾疑慮,而且比較和參考了很多外國(主要是西方)的國安法條文。
政府這次的諮詢工作,實在是值得讚許。雖然諮詢會涵蓋了不同界別的人士,但很多沒有出席諮詢會的人,還是可能沒有得到政府的信息。而且,出席諮詢的人士,也不一定會把在諮詢會得到的信息,帶到本身的行業中。政府亦資源有限,也未必能針對性地向個別界別解說。
助釐清社會各界對新法例的疑慮
因此,本人不禁在想,如果律政司能聚集不同界別有心人士,成立一個「新法例推廣督導委員會」,以後當有重要的新法例推廣時,便集結委員先向他們解說,再由委員組織各自界別的解說會,針對性地釐清各自界別對新法例的疑慮。這些委員本身就是行業中的人,由他們向各自行業解說,效果更佳,而且說法亦可以和政府一致。委員會同時也可把更多聲音帶到立法過程中。
類似的委員會其實一直存在。例如,律政司轄下的「法治教育督導委員會」,去年12月曾舉辦「法治教育領袖培訓計劃」,向地區領袖解說香港法治,培訓他們日後在地區推廣法治(即train the trainer)。筆者也曾作為導師,參與上述計劃,效果甚佳。
因此,筆者認為,律政司可考慮成立「新法例推廣督導委員會」,集結來自不同界別的有心人,和政府一起對內和對外做好重要新法例立法的解說工作,杜絕別有用心的人抹黑新法例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