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考香港專欄|姚潔凝|民主思路社區幹事

國際標準的人權,是根據1948年聯合國巴黎大會所訂立的30條適用於所有人和所有國家的《世界人權宣言》。當中第25條指出: 「人人有權享受為維持他本人和家屬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準,包括…住房等。」 當中有關「住房」部分,聯合國每隔數年會提交「有權享有足夠住房」的報告書,以審視世界各國在居住權利和可負擔房屋上的保障人權工作。香港在此人權報告書中的表現,一向都很差。

聯合國在2012和2017年就「足夠住房」報告,指國家試圖依賴私營市場和房屋擁有制度去解決住房問題,反而增加了社會的不平等,根本未能解決低收入和邊緣化社群的住屋需求。報告建議全人類應該重新將住屋承認為基本人權,而不是一種商品。

2021年3月,「劏房」租務管制研究工作小組發表報告,雖然建議政府應強制規定「劏房」業主與租客簽立書面租約和規管水電費,亦有2+2租期保障居住權。但是,報告不敢在人均居住面積和呎價入手去保障香港人的人權,令人非常失望。

雖然聯合國並未曾為人均居住面積作出定義,但根據紅十字國際委員會發表報告指出,人道標準下的在囚人士人均總空間為215至323平方呎。現時香港的公屋和監獄人均居住面積約為75平方呎,未能符合人道標準。政府專家小組被資本主義的緊箍咒所影響,無視香港人的基本人權,使「劏房」成為侵害人權的罪證!

我們曾經有過機會改善住屋人權,建測規園謝偉銓議員於2013年10月10日立法會動議辯論中,提出訂立「人均居住面積」的議案獲得通過,可是時任運房局局長認為現實無法做到就擱置議案。局方認為要先解決「量」的問題,才可以解決住得更寛的問題。

筆者認為,這個是有雞先還是有蛋先的悖論。加大力度覓地建屋已經是必然責任,問題是要覓多少土地才足夠呢? 謝議員是資深測量師,提出議案就是要提醒政府,沒為「人均居住面積」設立定義,就無法計算出有多少住戶居住在不適切居所,亦無法估算出七百萬人口真正需要的可宜居面積。施政者與專業人士對公共政策的視角不同,亦揭示出香港行政立法關係失衡的毛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