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 | D05 | 時代 | 法政隨筆 | 湯家驊

立法會通過有關公職人員包括區議員宣誓擁護《基本法》和效忠特區的修訂條文,隨即有二十多位區議員聲稱不願宣誓而辭職,頓時引起一個核心問題:為何會有人認為宣誓擁護《基本法》和效忠特區是一種從政不可接受的條件。

更奇怪的是,嚴格而言,這並不是新的要求。這是因為《區議會條例》自回歸以來已要求參選者須作出擁護《基本法》和效忠特區的聲明。法例下聲明與宣誓是沒有什麼特別分別的;兩者同樣是有法律效力的。既然已作聲明,而聲明內容與宣誓內容是一致的,那為何願意作聲明而不願宣誓呢?

在陳浩天一案中,法庭已清楚說明,聲明如宣誓一樣,必須真誠和真確。在該案中法官談的是立法會選舉有關候選人的聲明,但因為有關條文與《區議會條例》之條文相等,因此毋庸置疑,《區議會條例》下之聲明在法律上的要求也應是相同的。既然如此,更加令人難明為何選舉前作聲明可以接受,選舉後作宣誓卻不可以接受。

更大的問題是,在《基本法》框架下,參與選舉卻不願接受《基本法》,要加入特區管治架構卻又不願效忠特區,這是哪門子的邏輯?不接受《基本法》等同不接受「一國兩制」,不願效忠特區等同不接受特區的政治架構,那為何要當議員?還有一個更核心的問題:不願擁護《基本法》,那你其實是擁護什麼制度?不願效忠特區,那你其實是向誰或哪個國家效忠?有誰可以為我解釋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