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 D05 | 時代 | 法政隨筆 | 湯家驊

特區政府提出進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即時引來一場激烈辯論。不少人也曾問我,為什麼要用公帑為某些人打官司、為犯了法的人辯護?這樣做符合公義嗎?答案很簡單,提供法援是維護法治的重要一環。法治其中一項重要元素便是法律人人可及。從某角度看,法援便是法治之代價。

法治是整體社會的,所以法援不可能是某些人的個人錢箱,正如你到公立醫院你不能指定要看和你政治思想相近的醫生,你沒有理由期望社會的資源只為你個人提供你偏好的律師為你服務;這絕對不是人權問題,而是如何善用社會資源問題。

另一種錯誤想法是若我不能找到我喜愛的律師代表我便會輸官司,這便對我不公平。這種想法令我想起年輕時一位我甚為敬佩的法律界前輩曾經對我說:「大律師只是騎師,比賽要勝出還要看馬的質素。」意思是贏官司十居其九要視乎案情而決定,大律師可以做的實在不是太多。一位正直的大律師很難把一宗無希望的案件化腐朽為神奇,起死回生。這主要是因為我們的司法系統是十分成熟和獨立,不論大律師好壞,大法官也會公正嚴明地處理案情,所以訴訟者或被告的權利是受整個司法系統所保障,而非他個人喜好的律師或大律師。

沒有法律規定你一定要申請法援,但如果你要申請法援享用公眾資源,你便要尊重社會資源的分配。這便是你的選擇。